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贮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防尘降尘等措施,避免向大气排放煤粉尘,不得超标排放气态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