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煤炭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贮存、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当采取防尘降尘等措施,避免向大气排放煤粉尘,不得超标排放气态污染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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