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煤炭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措施,不得遗撒、泄漏。在当地销售、使用的应当随车携带煤质化验报告单。
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煤炭进入本市市场。
煤炭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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