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本市质量要求煤炭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