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炭燃用单位未按照要求建立煤炭使用台账或者未按时报告炉前煤质检测信息的,由其煤炭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