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抽样检测,煤炭生产企业、煤炭经营企业煤质达不到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煤炭燃用单位煤质达不到本市质量要求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通报,并移交相关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