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煤炭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的,在运输过程中遗撒、泄漏煤炭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