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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