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炭清洁生产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煤炭生产经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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