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菏泽市煤炭清洁生产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接受煤炭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煤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