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