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城乡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
第四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运、统一处置。
第五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将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
第六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县区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建设用地、规模...
第七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法守...
第八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治作用,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餐厨废弃物产生的技术和方法,引导餐饮企业遵守餐厨废弃物...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九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许可。
第十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与其签订经营协议,并向社会公...
第十一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联单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餐厨废弃物信息化管理平...
第十二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依法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和收集地点、时间...
第十三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理费。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餐厨...
第十四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个人和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五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
第十六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二)按照经营协议接...
第十七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物对外销售;
(二)使用...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
第十九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机制。
...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