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依法查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中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