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六条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二)按照经营协议接收餐厨废弃物;
(三)对接收的餐厨废弃物按照经营协议及技术标准规范处置,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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