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物对外销售;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作为食物对外销售;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作为畜禽饲料;
(三)利用废弃食用油脂生产食用油;
(四)其他利用餐厨废弃物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