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在收集运输协议约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二)收集后及时将专用收集容器复位,收集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抛洒和丢弃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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