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个人和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放入专用收集容器,不得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倾倒至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三)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
(一)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交由个人和未签订经营协议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置;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放入专用收集容器,不得将其他垃圾混入餐厨废弃物,不得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垃圾混倒或者倾倒至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公共场所等处;
(三)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隔油池或者安装油水分离器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