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制度,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餐厨废弃物产生和收集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劝阻,并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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