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