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