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电子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购废弃食用油脂;
(三)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使用喷涂企业名称和监督电话的密闭式专用车辆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运输到指定的处置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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