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
(二)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依法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
(二)擅自将餐厨废弃物处理费挪作他用;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未及时处理对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五)发现违反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未依法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