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电子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制度;
(二)未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处置电子台账;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四)未按照经营协议及技术标准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
(一)未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电子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制度;
(二)未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处置电子台账;
(三)未按照规定配备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
(四)未按照经营协议及技术标准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