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电子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制度;
(二)未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产生电子台账;
(三)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
(一)未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电子台账或者未执行联单制度;
(二)未按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餐厨废弃物产生电子台账;
(三)未与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集运输协议;
(四)未将餐厨废弃物放入专用收集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