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废弃物应急处理机制。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和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并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发生突发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