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二章 基本规范 第十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与其签订经营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