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菏泽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餐厨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
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置后产生的油脂。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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