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参加营业性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主要演员或者主要节目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及时告知观众并说明理由。观众有权退票。
演出过程中,除因不可抗力不能演出的外,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中止或者停止演出,演员不得退出演出。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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