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二十八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演员不得以假唱欺骗观众,演出举办单位不得组织演员假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假唱提供条件。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出进行监督,防止假唱行为的发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