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第三章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二十四条 演出举办单位不得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门的名义举办营业性演出。
营业性演出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
营业性演出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公众。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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