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确定的蓄滞洪区的运用补偿办法,由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