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财产登记、财产变更登记不得向区内居民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