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财产登记、财产变更登记等有关文书格式,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