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立即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在财产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二)在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过程中谎报、虚报损失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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