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二十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三章 补偿程序 第二十条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补偿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必要时应当会同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并及时将补偿资金总的发放情况上报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省级人民政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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