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