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骗取、侵吞或者挪用补偿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0-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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