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08-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