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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