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二章 预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