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在履行血吸虫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9-03-0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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