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必须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标准,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血液制品的生产活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