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严禁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出让、出租、出借以及与他人共用《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