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应当积极开发新品种,提高血浆综合利用率。
血液制品生产单位生产国内已经生产的品种,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产品批准文号;国内尚未生产的品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新药审批的程序和要求申报。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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