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三章 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办血液制品经营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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