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七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七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消毒管理及疫情上报制度。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