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六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采集的原料血浆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