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四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四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操作采集血浆。采集的血浆必须按单人份冰冻保存,不得混浆。严禁单采血浆站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