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三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章 原料血浆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采血浆站只能向一个与其签订质量责任书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原料血浆,严禁向其他任何单位供应原料血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6-02-0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