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之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