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在资产清查中发现账实不符、账账不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予以说明,并随同清查结果一并履行审批程序。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审批结果及时调整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