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 第四章 基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清查:
(一)根据本级政府部署要求;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21-0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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